WordPress網站建置服務及維護管理規則

第1條
資訊技術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提供校園網站服務需求推廣自由軟體,並推廣自由軟體提供校園網站服務營運需求,特訂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2條
本服務同時提供校內單位(含專任教師)及校外單位申請,本中心提供WordPress 網站建置及系統更新、備份、網路及資訊安全相關設定及故障排除等服務。
第3條
第三條 WordPress網站建置服務管理規則

1、 提供建置WordPress網站必要之執行環境,內含網站伺服器、資料庫及相關程式語言。

2、 提供校內單位及專任教師申請本校之次網域名稱,如:OOO.npust.edu.tw,並整合於 WordPress 配置環境。

3、 提供校內單位(含專任教師)及校外單位 WordPress 網站基本方案、網站內容美編方案及系統維護方案,詳細內容及收費標準參閱本管理規則第五條。

4、 各單位申請WordPress網站建置服務,應填具「WordPress網站建置服務申請表」,經本中心核可後方可辦理。若因機器調配考量本中心有權利延後或撤銷該申請案。

第4條
託管服務之管理責任與義務

1、 WordPress網站建置後,由雙方進行系統登入及相關功能測試,確認功能正常上線後,網站的內容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經營,網站管理之帳號及密碼自行保管,並建議定期更換密碼。若因帳號管理不當,造成網站內容遭入侵竄改等事故,本中心僅提供備份還原服務,因此衍
生之勞務成本由委託單位負擔,費用實報實銷。

2、 網站內容由申請單位自行管理,本中心僅每週備份資料內容及檔案,若因故網站故障、資料或檔案遺失,本中心提供備份還原服務,惟不保證還原後之資料完整性。

3、 為確保系統資訊安全WordPress及相關功能模組之升級由本中心視狀況逕行調整,不另行通知。

4、 本中心提供之WordPress 核心、相關模組及美工版型皆取得合法授權,委託單位若自行安裝未經授權之模組或圖片,相關法律責任由委託單位自行負責。

第5條
收費標準:各項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:

1、 WordPress網站基本方案:(不包含內容維護及美編)

項目

說明

網站設定

網域名稱DNS配置、資料庫配置、WordPress系統架設

基本架構

後台管理系統、新聞文章功能、靜態頁面功能、多媒體圖檔上傳功能等

專用功能模組

所見即所得編輯器、資訊安全防護模組、網頁快取模組、程式線上編輯模組、行事曆模組、自定欄位功能模組。

主題佈景

支援響應式網頁設計架構

版型

提供5套版型選擇套用

網站空間

10GB

收費標準

校內單位及專任教師

校外單位

免費

20,000 / 次

2、 網站內容美編方案:

項目

說明

首頁形象設計

含5張橫幅美編圖片、新聞區塊、Youtube影音嵌入等多媒體功能區塊、網站連結。可再訂製3個功能區塊於首頁中。

關於我們頁面

網域名稱DNS配置、資料庫配置、WordPress系統架設

自訂內容型別

含客製2套自訂內容型別功能,可整合自訂欄位功能,能呈現如:師資陣容(教師列表頁、教師介紹頁)、課程介紹(課程列表頁、課程內容)。超過2套之追加內容型別價格另議。

新聞文章

新聞文章列表、內頁面美編設計

檔案下載

檔案分類、列表功能等美編設計

簡易報名表單

整合 E-Mail 之簡易表單功能

行事曆

可整合報名表單功能區塊

相簿功能

可於後台編輯管理相簿

多階選單設計

多階選單功能設計

網站地圖

提供使用者及搜尋引擎快速索引

RSS外部新聞嵌入

可嵌入外部新聞於站內

舊網站內容移轉

限20筆頁面資料,超過價格另議

收費標準

80,000元起 / 次

3、 系統維護方案:

項目

收費標準

系統維護費

每年以網站委託建置總價15%,不足5000元以5000元計算,含既有功能模組之版本升級。

第6條
除系統或網路維護管理、緊急異常事件外,服務時間僅限上班工作日。
第7條
各申請單位之管理人員應維護所提供的內容,不得違反本校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臺灣學術網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並應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稽核規定。
第8條
若託管主機發生資安事件或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,本中心有權終止該項服務與託管合約之有效性。
第9條
原申請單位如有聯絡人等資訊異動,應主動告知本中心聯絡窗口,以方便日後主機產生資安或異常狀況聯絡使用。若無法聯絡到委託單位相關負責人員,本中心有權處理做緊急離線或關機動作,以確保本機房能維持正常維運。
第10條
第十一條 本中心對掌握之託管系統申請單位管理人員相關資料,負有 保密義務,除業務負責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,或有下列情形符合相關法令規定,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,本中心不對第三人揭露。若司法機關、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。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。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(構)為緊急救助所需者。
第11條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